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满足使用要求,降低工程造价,确保学校修缮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维修工程为校内一切竣工后交付使用(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限之后)的建筑物、构筑物、环境设施等的维修施工项目。包括:房屋修缮(土建工程、水电改造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校园绿化环境建设以及校内原有场地、道路、管网、围墙等室外维修工程。
(三)校内所有基建维修工程的实施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立项
(一)后勤管理处负责基建维修工程立项的归口管理。
(二)年度维修计划的草拟、论证和确定
校园各建筑单体外墙以及校园道路、场地、管网、围墙、路灯、环境、绿化等公共部分和公共设施的维修由后勤管理处直接负责统计汇总;各院(系)处(室)管辖范围室内部分的维修由主管单位向后勤管理处提交书面维修申请并注明维修项目的范围、内容、要求,由后勤管理处统一汇总。
1.后勤管理处根据汇总情况初步进行费用估算并草拟年度维修计划。
2.按规定需要论证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向资产管理处递交论证申请,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项目的论证。
3.后勤管理处根据项目论证结果,编制年度维修计划并报学校审批确定。
(三)未列入年度维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
(四)突发、应急性维修项目的确定
确因工作需要但未列入年度维修计划的突发性维修项目,需由申请单位填写《突发应急项目申请单》,经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确定项目后,报后勤管理处准备实施,按规定需要论证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论证后方可实施。
因管线爆裂、电缆破损等原因造成的应急性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填写《突发应急项目申请单》,经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确定项目后实施。
三、招标(采购)前的准备
(一)后勤管理处负责根据审定后的年度维修计划编制维修方案、维修预算、工程量清单以及招标(采购)要求。
(二)对于专业性较强、工程内容复杂需要工程设计的项目,由学校委托设计单位和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设计、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
(三)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需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维修预算需经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并出具相应的审核报告书。
四、招标(采购)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要求,根据维修项目的维修预算确定招标(采购)的方式。一般情况下:
1.维修预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执行政府集中采购;
2.维修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于每年5月份前通过校内招标程序确定年度校园基建维修施工单位,由中标的施工单位统一进行维修。
(二)对于因管线爆裂、动力电缆破损等原因造成的,必须第一时间进行抢修的维修项目,可由后勤管理处根据《突发应急项目申请单》的审批意见安排中标的年度基建维修施工单位进行抢修。工程的结算参照《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分校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审计暂行办法》执行。
(三)校内招标程序
1.资产管理处根据后勤管理处提供的维修预算以及招标(采购)要求编制招标(采购)公告和招标(采购)文件;
2.招标(采购)公告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学校纪检监察处报备;
3.资产管理处通过校园网向社会公告,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特殊情况下可延长或缩短公示期;
4.资产管理处对投标报名单位的资格进行初审,确定投标入围单位,发放招标(采购)文件。纪检监察处对资格初审过程进行监督;
5.资产管理处按招标(采购)公告内容组织招标(采购)会。评标小组由纪检监察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相关人员组成;
6.评标小组有权根据评标规则确定中标单位;
7.资产管理处通过校园网向社会就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天;
8.公示期满,资产管理处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
五、合同管理
(一)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勤管理处负责根据实际施工要求填加补充确定条款。
(二)校内招标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根据资产管理处提供的《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分校维修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报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察处确认备案。
(三)合同签订后,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工期要求向施工单位下达书面《工程开工通知书》。
六、施工管理
(一)后勤管理处负责各类基建维修工程的施工管理;纪检监察处负责施工的监督;使用部门安排专人参与施工过程的配合和监管。
(二)投资额度较大、专业性较强的基建维修工程应聘请监理公司进行施工过程的管理。
(三)后勤管理处应对基建维修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是否合格给予认证;涉及教学科研等专业性较强或使用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主材,后勤管理处应会同使用部门共同认证。未经认证的主要材料不能使用到维修工程中。
(四)基建维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需在隐蔽前由工程监理单位(如果聘请监理公司的)、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察处共同认证并出具书面认证单。
(五)合同履行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的,或者需要更改设计、增减工程量的,必须经后勤管理处论证后报学校相关领导、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察处审批同意。
经市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还需由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变更。
(六)通过校内招标确定的年度基建维修项目,由监理单位(如果聘请监理公司的)、后勤管理处、纪检监察处共同对实际工程量进行书面确认。
七、验收
(一)基建维修工程完工后,由后勤管理处、监理单位(如果聘请监理公司的)进行初步验收,对漏项、不合格等问题限期解决。
(二)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向资产管理处申请验收。
(三)基建维修工程的最终验收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参与部门应有:市采购中心(按规定需要的)、市采购中心确定的专家组(按规定需要的)、监理单位(如果聘请监理公司的)、纪检监察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使用单位。
(四)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填写《维修工程验收单》并会签;《维修工程验收单》一式三份,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各一份。
八、结算付款
(一)通过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按照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招投标相关文件进行结算;校内招标确定的项目,依据由监理单位(如果聘请监理公司的)、后勤管理处、纪检监察处共同确认的实际工程量,按照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招投标相关文件进行结算。
(二)基建维修工程结算手续由后勤管理处统一汇总审核后,交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结算审批手续。
(三)财务处根据资产管理处提交的审批手续办理工程款支付。
(四)维修工程施工期间不拨付备料款和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工程款。工程保修款按大庆市采购中心有关规定办理。
(五)竣工结算总额以学校纪检监察处的审计结果为准,按规定需要由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由纪检监察处委托经招标确定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书。未经竣工结算审计的工程项目,财务部门不得结清工程款。
九、保修期管理
(一)维修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后勤管理处与施工单位联系解决。
(二)保修期满,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使用单位共同检查验收,纪检监察处监督验收。如保修单位履行了保修职责,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支付工程保修款;如保修单位未履行保修职责,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扣减保修费用,直至追究保修单位的违约责任。
十、档案管理
维修工程竣工后,项目的核定单、招标文件、施工合同、验收单等经济文件由资产管理处归档管理;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由后勤管理处归档管理。